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法治县(市、区)创建实效,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法治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结合法治江苏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治县(市、区)创建考核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法治县(市、区)创建按照“坚持立党为公,做到依法执政;坚持公正高效,做到依法行政;坚持司法为民,做到公正执法;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管理;坚持诚实守信,做到依法经营;坚持学法用法,做到依法办事”的要求,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现状。 (二)解决法治建设中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实际成效。 (三)法治建设的组织推进力度和总体进展水平。 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遵从民意、服务大局的原则,实行平时检查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群众测评与行业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打分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程序 第五条 法治县(市、区)创建每两年考核一次,起止时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按自查申报、推荐考核、社会公示、审核批准四个步骤进行。 第六条 法治县(市、区)创建考核实行评分制,分社会调查、行业评价和综合检查三个部分,分别由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对被推荐参加考核的县(市、区)法治建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确定社会调查分值。 第八条 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有关部门就所涉及的考核事项分别进行行业评价,确定评价分值和排序。行业评价同时听取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法治建设各协调指导办公室的意见。 第九条 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综合检查,确定检查得分。综合检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汇报评估。听取市、县两级党委关于法治创建活动的情况汇报,进行总体评估。 (二)实地考察。前往现场察看,了解基层单位、社会各界推进法治建设情况。 (三)调阅文档。调阅相关文件档案、台帐资料,核实相关事项。 (四)民意征询。听取当地社会各界的意见,跟踪了解媒体有关考核对象被查处或被曝光事件的情况反映。 第十条 各县(市、区)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同级党委同意后,于当年10月底前向所在省辖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申报;省辖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对申报县(市、区)创建情况组织考核,认为符合条件的,经同级党委同意后,于11月底前择优向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法治县(市、区)创建先进候选名单;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市推荐的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候选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当年申报考评资格: (一)未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社会治安安全县(市、区)的; (二)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三)因违法行政、枉法裁判、失职、渎职导致严重群体性事件或公民非正常死亡的; (四)法治建设社会调查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率低于80%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的; (六)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其中综合检查占40分、社会调查占40分、行业评价占20分。 考核评分标准中相关条款扣分总值,以本条基本分值为限。 第十三条 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社会调查、行业评价、综合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定,按评分高低排序提出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初选名单,报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法治县(市、区)在连续两次获得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中评选,报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审核后在全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提出拟表彰名单,报省委批准。 第十五条 法治县(市、区)和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由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同时,给予成绩突出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记功、嘉奖。 第十六条 考核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查实,并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参评资格和表彰奖励。 第三章 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一节 党政机关严格在宪法、 法律范围内活动(10分) 第十七条 县(市、区)党委、政府依法决策制度建立健全,决策事项符合决策程序(4分) (一)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决策制度不健全或有制度不执行的,有一起扣2分。 (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重大决策或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或抵触的,有一起扣2分。 (三)依法决策,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未经过法定程序决策的,有一起扣1分。 第十八条 人大、政协充分发挥职能作用(3分) (一)认真贯彻《监督法》,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监督。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有一年未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扣1分。 (二)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委员提案。办结率未达100%,办复满意率未达95%的,有一项扣1分。 (三)人大、政协把推进本地法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人大、政协有一年未组织法治建设工作视察、检查的,扣1分。 第十九条 积极推进组织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民主、公开、公正的干部选拔任用及考核奖惩制度(3分) (一)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各项规定。因干部选拔任用违反规定被查处的,有一起扣2分。 (二)规范执行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发生违规招录人员或徇私舞弊案件的,有一起扣2分。 第二节 公共权力依法规范行使(25分) 第二十条 严格依法行使公共权力(5分) (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行政审批事项减少、行政许可行为规范。违法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有一起扣1分;规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仍以其他形式予以保留的,有一起扣1分。 (二)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公平公正、规范透明。未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因行政处罚不当被复议纠正或被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有一起扣2分。 (三)严格执行刑事诉讼各项法律规定。有超期羁押、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等违法办案行为或发生冤假错案的,有一起扣3分。 (四)加大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切实维护司法权威。法院执行案件执结率低于85%的,扣2 分;执行到位率低于80%的,扣1分;对生效裁判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未依法进行查处的,有一起扣1分。 第二十一条 公正、文明、规范执法(5分) (一)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发生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的,有一起扣2分;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的,有一起扣1分。 (二)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忠于法律,公正文明办案。发生徇私枉法行为的,有一起扣3分;发生执法不公正、不文明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有一起扣2分。 (三)落实执法绩效考评,提高执法效能。未按承诺或规定期限办结审批事项或超时限办案的,有一起扣1分。 第二十二条 对公共权力监督全面有效(5分) (一)政务公开、审务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全面落实。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未公开的,有一项扣1分。 (二)依法处理各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当受理而未受理或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有一起扣1分;涉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于95%的,扣2分。 (三)贯彻《国家赔偿法》,对符合法定赔偿要求的依法及时予以赔偿。未依法及时予以赔偿的,有一起扣2分。 (四)落实执法检查和专项督查制度。每年组织一次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对执法检查和来信来访中发现的涉法涉诉案件应依法纠正而未纠正的,有一起扣2分;未定期组织执法案卷评查的,扣1分。 (五)严格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率、及时率、规范率未达到100%的,扣1分;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未审查和提出意见的,有一起扣1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刑事法律法规(5分) (一)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八类刑事案件破案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扣1分;发生包庇放纵犯罪分子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的,有一起扣3分。 (二)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有一起扣2分。 (三)社会治安秩序良好,公众对社会安全状况的满意率逐年提升。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低于95%的扣2分。 第二十四条 依法严格管理执法队伍(5分) (一)贯彻《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未按要求开展依法行政考核的,扣3分。 (二)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和查办力度。执法部门领导班子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有一起扣3分;执法人员发生违法乱纪、失职、渎职案件的,有一起扣2分。 (三)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未经过培训上岗或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满15天的,有一人扣1分;无证执法、执法证件未按规定年检的,有一人扣1分。 (四)公众对执法队伍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90%。每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 第三节 公民意识增强,社会秩序良好(18分) 第二十五条 公民文明守法,公共秩序良好(6分) (一)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发生酒后驾车等违法违纪或违背公序良俗事件并造成一定影响的,有一起扣2分。 (二)公民自觉遵守社会秩序,公共场所文明有序。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有一起扣2分;公共场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有一起扣2分;发生暴力抗法事件的,有一起扣2分。 (三)群众遵纪守法,犯罪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犯罪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每高一个百分点扣1分;常住人口发生故意杀人、强奸、重大抢劫、涉黑涉恶、特大盗窃等重大犯罪案件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 第二十六条 群众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表达利益诉求(5分) (一)群众上访问题得到有效化解,上访案件逐年下降。发生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或上访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有一起扣2分;到省上访人次在全省处于前10位的扣3分、11-20位的扣2分、21-30位的扣1分。 (二)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得到有效化解。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化解稳控率低于80%的,扣2分。 第二十七条 社会公共安全得到切实维护和保障(4分) (一)严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有一起扣2分。 (二)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有效防范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发生较大社会安全事件的,有一起扣2分。 第二十八条 社会诚信建设不断加强(3分) (一)政府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众对政府诚信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低于90%的,扣1分。 (二)企业诚信守法。在信贷、生产、销售、产品质量、履约等方面发生欺诈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有一起扣1分。 (三)企业和公民积极主动地依法纳税。发生偷税、漏税、抗税案件受到刑事处分的,有一起扣2分。 第四节 人民群众合法权利得到 有效维护和保障(16分) 第二十九条 基层自治组织健全规范,“四民主”、“两公开”得到全面落实(4分) (一)依法民主选举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未按法定程序选举村(居)委会或发生贿选等严重干扰选举行为的,有一起扣2 分。 (二)80%的村和社区建成“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未达标的扣2分。 (三)开展基层执法评议,促进基层执法规范化建设。未在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及基层执法站所开展基层执法评议、未及时公示评议结果、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未及时整改的,有一项扣2分。 第三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涉及民生的法律法规(7分) (一)落实义务教育法,规范教育收费。超范围、超标准收取或巧立名目收取其他费用的,有一起扣1分;对家庭经济困难中小学生资助未达到省定标准的,有一起扣1分。 (二)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良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该查处而未查处的,有一起扣2分。 (三)切实贯彻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发生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有一起扣2分。 (四)依法规范医疗服务。医疗机构违规违纪导致发生重大医患纠纷的,有一起扣1分;卫生服务体系健全率低于90%的,扣2分。 (五)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查处不力的,有一起扣2分。 (六)建立司法救助、法律援助保障机制。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执行救助资金不到位或应予救助而未救助的,有一起扣1分。 (七)房屋拆迁依法规范进行,被征地农民补偿依法足额到位。违法拆迁、克扣补偿的,有一起扣1分;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有一起扣2分。 第三十一条 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3分) (一)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维护。因职工合法权益被侵犯未及时妥善处理,引发重大案件或事件的,有一起扣2分。 (二)企业全员签订劳动合同,落实社会保险。企业有一家参保率低于98%的,扣1分。 (三)用人单位依法及时支付职工劳动报酬。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有一起扣1分。 第三十二条 依法保障公众的消费安全(2分) (一)食品安全监管有效,药品市场秩序规范。发生重大食品和药品安全事故的,有一起扣2分。 (二)商品市场监管规范有力。存在集中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点或市场的,有一个扣1分;存在传销据点,打击处理不力的,扣1分。 (三)及时办理消费者举报投诉案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群众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90%以上。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 第五节 法治文化氛围浓厚(15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和各类学法制度(3分) (一)建立各级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未实行人大任命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职考试的,有一人扣1分。 (二)县(市、区)委中心组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律知识专题讲座,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登记、学法用法通报、学法情况考试考核制度。有一项不落实的扣1分。 (三)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纳入党校和行政学院培训规划,领导干部每年学法不少于40学时。有一项未达标的扣1分。 (四)切实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执法、守法情况以及推进法治建设工作实绩纳入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与述职内容,与干部的奖惩任用直接挂钩。未落实的扣2分。 第三十四条 全面落实“五五”普法教育各项要求,公务员及其他各类学法重点对象学法制度健全、机制完善(3分) (一)实施公务员全员学法培训。未落实到位的,扣1分。 (二)各类学校每学期法制教育实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有一所不达标的扣1分。 (三)建立健全村(居)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阵地,各村(居)委建立村(居)民“法制学校”。有一个不达标的,扣1分。 (四)农民工学法制度健全落实。每年对农民工普法少于4次6课时的,扣1分。 第三十五条 法制宣传骨干队伍健全完善(3分) (一)县(市、区)党委建立法制宣讲讲师团,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送法下乡”法律宣讲活动。有一项未达标的扣1分。 (二)每季度开展群众性法制文艺宣传活动。不达标的扣1分。 (三)各中、小学配备法制副校长并认真履职。有一所不落实的扣1分。 (四)普法宣传工作经费、人员按规定比例和要求足额落实到位。有一项未达标的扣1分。 第三十六条 积极开展法治文化活动,弘扬法治精神(3分) (一)制定实施开展法治文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没有落实的,扣1分。 (二)积极探索法治文化实践。每年举办大型法治文化活动少于2次的,扣1分。 (三)广泛开展 “法律六进”活动。未定期组织开展有关活动的,扣2分。 第三十七条 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成效显著(3分) (一)县(市)级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都设有固定法治(制)专栏。缺一项扣1分。 (二)开设区域法治建设的网站,积极开展公益法治宣传。不达标的扣1分。 第六节 依法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6分) 第三十八条 当地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3分) (一)人均地区生产总值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不达标的,扣1分。 (二)财政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不达标的扣1分。 (三)城镇登记失业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不达标的扣1分。 (四)利用外资注册到账增幅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不达标的扣1分。 第三十九条 城乡居民生活保障水平不断提高。(3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不达标的扣1分。 (二)农村居民纯收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不达标的扣1分。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98%以上。不达标的扣1分。 第七节 法治建设的组织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10分) 第四十条 积极探索县域法治实践,有明确的阶段性目标、科学的考核指标和创新的工作举措(4分) (一)定期出台法治建设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法治建设在当地党政综合考核中占有一定比重。缺一项扣1分。 (二)积极倡导和鼓励基层努力探索、勇于实践。未建立并落实法治建设激励机制的,扣1分。 (三)切实加强对法治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未定期组织督查并及时反馈督促整改的,扣1分。 (四)建立指导本县(市、区)法治建设的考核指标体系。没有落实的扣1分。 (五)开展法治系列创建活动和法治实事工作扎实有效。没有形成工作制度或措施不力的,扣2分。 第四十一条 认真解决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机构办公场所、队伍建设、工作经费等实际问题,加强人、财、物保障,切实做到场所、人员、经费三落实(3分) (一)法治工作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到位。县(市、区)法治办工作人员少于3人,乡镇(街道)法治建设工作机构不健全或工作不落实的,有一项扣1分。 (二)加强法治业务培训,每年定期举办法治建设骨干培训班,不断提高骨干队伍的业务素质。未落实的扣1分。 (三)法治建设工作经费落实。各县(市、区)法治建设每年按苏南60万、苏中50万、苏北40万最低标准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未达标的扣2分。 第四十二条 建立党委总揽全局、各方齐抓共建的组织领导体制和统筹协调、分工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3分) (一)建立健全法治建设工作任务分工落实责任制和工作考核制。未明确分工责任的扣1分。 (二)依法治理工作机构各项制度健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工作制度不健全的,扣1分。 (三)充分发挥各分工协调指导机构的职能作用,不断强化条线的对口指导。未建立并落实相关制度或指导不力的,各扣1分。 第八节 加分事项 第四十三条 法治建设典型经验、创新举措被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总结推广的,分别加2分、1分,累计不超过2分。 第四十四条 法治建设工作被中央媒体宣传报道的,每项分别加1分,累计不超过2分;相关工作受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充分肯定的,每项分别加2分、1分,累计不超过2分。 第四十五条 县(市、区)获得国家级、省级综合性表彰荣誉称号的,分别加2分、1分,累计不超过2分。 第四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的,分别加1分,累计不超过2分。 (一)无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或集访,且未发生重大信访事件的。 (二)涌现见义勇为重大先进典型的。 (三)创设弘扬法治精神的宣传阵地,形成全省有影响特色品牌的。 (四)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可加分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省辖市、县(市、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制定相应细则,作为对本辖区创建活动的考核依据。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及其附录中有关考核数据界定的“以上”、“以下”、“高于”、“低于”等,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四十九条 相同事项按最高分值考核,涉及不同条款的,不重复加分、扣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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